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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3月17日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泸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具有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全市经济实力增强和经济发展后劲,关系到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骨干项目。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在泸重点建设项目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涉及重点建设项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成立的泸州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暨重点建设领导组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协调服务机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具体行使对全市重点项目的总体协调、服务、监督和检查工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国家、省在泸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配合与日常监管,由市级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县政府负责。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市属项目的协调与日常监管,由市级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所在区县协助。
  (三)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区县项目的协调和日常监管,由区县政府负责。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领导协调服务牵头负责制。市属和区县属市重点建设项目均由一位市级领导或区县领导作为牵头负责人。牵头负责人应随时了解项目建设动态,对项目建设涉及问题中应由省、市有关部门解决的要及时协调,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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