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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意见

  (四)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随军家属,在办理工商管理登记手续等方面参照下岗职工对待。
  (五)鼓励、扶持创办以安置随军家属为主的企业或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安置随军家属和具有下岗失业证明的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占总人数60%(含)以上的,凭部队军(含)以上政治、后勤部门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六)对非个人原因不能就业的随军家属,本人愿意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七)对落户泸州前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交纳失业保险费、落户泸州后没有就业的随军家属,应及时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到泸州,从落户泸州之日起纳入失业保障范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八)将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家庭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按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入托、就医、从事个体经营等有关优惠政策。
  (九)建立未安置无收入随军家属基本生活补助金制度。对应安而未安置的随军家属,除军队发放随军家属生活困难补助金外,未领取失业保险金或低保金的,由市政府每人每月再补助180元。
  二、进一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服务工作
  (一)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服务体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登记求职的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建立专门档案;设立就业服务窗口。各驻泸部队要认真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现役军人配偶失业求职情况的摸底调查,定期与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双拥办沟通联系。地方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及时向泸州军分区、市双拥办通报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信息,把岗位送到军营。
  (二)积极做好就业指导。驻泸部队要帮助随军家属和失业的现役军人配偶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对其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她们了解就业形势,把握就业机遇;在开展职业指导中,免费为她们进行职业技能测试,随时提供咨询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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