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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就业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6〕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驻泸部队:
  为进一步做好驻泸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干部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3〕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原则上要坚持行政调配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要兼顾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随军家属的具体情况。对在原户口所在地有就业岗位,符合随军条件并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干部家属,随军前系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在有空缺编制的情况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协调就业安置;随军前在企业工作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推荐就业介绍工作。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和大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的军官,其家属给予优先就业安置。在原户口所在地没有工作的,办理随军落户手续后,应及时到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由职业介绍机构列入重点援助对象,帮助介绍就业。初次安置和介绍就业,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各类用人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必须认真完成政府下达的计划安置任务。随军家属安置就业计划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联合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在原户口所在地就业,随军后尚无接收单位且有求职要求,半年内没有安置就业的随军家属,由劳动保障部门列入年度安置计划,原则上按上年末企业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下达到用人单位(千人以下安置1人)。随军前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随军家属,在有空缺编制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口安排相应工作。
  (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计划安置随军家属,应与随军家属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除本人原因外,用人单位应与随军家属续签劳动合同。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非本人原因,不得安排随军家属下岗,不得解除随军家属的劳动合同。企业依法裁减人员的,非本人原因,不得将现役军人配偶列入裁减人员的范围。企事业单位在实施改组、改制、减员分流、竞争上岗、考核录用人员以及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企业因破产、停产等原因无法安排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其列入再就业重点援助对象,特事特办,优先推荐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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