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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发布日期:2009年11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0日)废止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长效机制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6〕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泸委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建立长效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维护失地农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对落实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应当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畴。各区县、市级各相关部门必须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在核实失地农民入低保条件时,其住房补偿费不计入家庭收入且不得以家庭财产现状作为衡量能否进入低保的条件,凡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水平的均应纳入低保;对零星征地的,农转非安置人员只能以本人收入状况来核算其实际收入,衡量是否进入低保。对于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而将安置补偿费提前用完,在可分摊的月内,生活确有困难的失地农民,在核实无误的情况下也应纳入城市低保。
  二、建立失地农民生活救助制度
  (一)对因国家建设征收(用)土地转为城镇居民后,收入低于当地当年征地享受社保安置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生活出现困难的无业人员可享受生活救助。其可申请生活救助范围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后或经核实生活水平在最低生活保障以上,但未达到当地当年征地享受社保安置所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的征地农转非人员。
  (二)救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0-80元。
  (三)建立失地农民生活救助基金。从2006年1月起,所有征地项目均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的5%提取失地农民生活救助金,该救助金计入征地成本,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同时由同级财政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四)失地农民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组织落实。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适当放宽条件,把基本符合条件的农转非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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