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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州军分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一)严格控制城镇征兵比例,规范优待安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按规定的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青年入伍,不得随意突破征集比例。对非农业户口青年占用农村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区县易地入伍、无非农《入伍通知书》或非农《入伍通知书》编号是外地的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一律不发给非农《优待安置证》,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安置政策,《优待安置证》不得跨区县使用。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在接收退役士兵档案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下列退役士兵,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2002年(含2002年)以后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缺少非农《优待安置证》;档案中缺《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或《士兵入伍登记表》;从农村入伍后服役期间购买城镇户口;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役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退役后待安置期间有刑事犯罪(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未经省安置办集中交接或属个人原因在2006年6月底前未报到的转业士官;符合转业条件(含城镇、农村)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退役士兵接到安置办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对违背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各级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体现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实践上,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方针,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和妥善安置退役士兵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纳入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提前计划,及早安排,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要按照“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的要求形成合力,做好安置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安置工作情况,加快安置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影响较大、性质比较严重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坚决反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自行其是和存在重大问题隐患拒不上报的错误做法。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问题或退役士兵及其家属屡次上访,后果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加强依法安置,对不接受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行业和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圆满完成。
  城镇退役士兵或转业士官在今年9月底前仍未落实岗位的,一律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各区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置政策,全市安置工作务必于200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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