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今年我市继续采取“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中央、省属和外地驻泸单位以及市属单位的安置计划由市政府下达,各区县的安置计划,由区县政府下达。按照属地接收安置的原则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如要异地安置,须报经市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有接收能力的单位,还应接收属统筹安置的重点对象,用人单位要克服一切困难,选择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安置退役士兵。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的安置。由政府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就视为已经安置。接收安置单位应在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无论接收单位是什么性质或组织形式,都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实行试用期,不得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费和入股集资费等附加费。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三年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认真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深化安置政策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对城镇退役士兵无合适岗位的,由接收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区县政府按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服役期满2年的,发给基数的2-4倍补助金;服役期满10年的,发给基数的3-5倍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基数的20%补助金。市本级自谋职业的,义务兵按3万元;服役期满10年的转业士官按4.3万元的标准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服役期每增加1年,增发0.2万元的补助金。服役期间个人立功的,以上述方法计算补助金数额为准,按一等功(含一等功)以上50%、二等功30%、三等功5%的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多次立功的以最高等级一次为准。复员士官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服役期满10年的转业士官。八级以上伤残军人自谋职业的,除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外,还应按政策发给伤残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