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分工协作,实施依法整治。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严查处制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违法行为。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围绕本整治行动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解决执法中的不作为和乱作为问题;要下移监管重心,强化监管措施,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坚决打击制假售假行为。要集中查处和曝光一批产品违法典型案件,震慑违法分子。要强化信息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整治中的难点问题,提高整治效能。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以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三进”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为载体,开展经常性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宣传,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基本知识、假冒伪劣产品鉴别的基本方法、依法维权的基本程序,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新闻媒体要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宣传和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我市名优产品、知名品牌和优秀企业,增强广大群众的消费信心。
(四)加强督查考核,确保收到实效。为了使这次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收到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牵头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市政府将成立督查组适时对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因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效果不佳的单位负责人,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每月要将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告市政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电话:89232673,传真:89232674),并于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