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已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运输事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5.9 信息发布
水上运输事故的信息发布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受伤、死亡人员的处置、补偿和用于抢险的物资、劳务征用补偿以及灾后重建等工作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和专业救助人员由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融保险机构要及时介入水上运输事故的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2 调查评估
事故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应急终止后,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原因、事故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水上运输事故由事发地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较大水上运输事故由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重大以上水上运输事故由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1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调查意见。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协助市水上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信息报告;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高效的信息系统,明确参与各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7.2 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建立水上救援装备、设备与器材、应急队伍等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以保证及时调用。
涉及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市级有关部门和铁路、航空部门根据水上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所需车辆(包括一般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专用车辆)、水上冲锋舟、救生器材和物资等准备工作,保证随时可用。涉及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的单位将救援救护器材和设备登记造册,送市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 资金保障
在水上运输事故应急工作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