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指挥体系,指定现场指挥人员;
(7)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市交委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5.4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救援人员必须穿戴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服装,配备安全设施,保证应急人员安全;救助结束后,按照现场指挥人员和医护人员的要求做好人员和设备的去污和医学监测。各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不足时,实施救助行动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可请求上一级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协助解决。
5.5 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根据事故现场和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
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可能次生、衍生的危害采取措施;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船舶、设施及人员的安全防护、疏散方式作出安排;在事故影响范围可能涉及陆上人员安全时,应及时通报地方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
5.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水上运输事故发生后,根据当时险情或发展趋势的需要,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或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救助。
5.7 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进行评估:调查险情的主要因素;判断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的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目前险情的控制情况;针对当前事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将采取的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以便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5.8 应急行动终止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救援工作结束后,立即报告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运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