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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关于成都市剧毒化学品集中配送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市工商局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市场。
  (五)市质监局负责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质量监督。
  (六)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七)市国资委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西部(成都)化工市场逐步完善交易、储存、配送等功能,并为经营企业、储存企业、运输企业提供所需服务,形成综合型服务平台,推动西部(成都)化工市场的健康发展。
  (八)五城区、龙泉驿区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予以查处和取缔。
  四、主要内容
  (一)集中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1.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进入西部(成都)化工市场经营,尤其是在中心城区的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要尽快迁入西部(成都)化工市场集中、规范经营。
  2.凡申请新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经营单位,要按照相关要求,进入西部(成都)化工市场集中经营。
  (二)集中剧毒化学品储存。协调小组在我市有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相应资质的企业中选择部分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开展我市剧毒化学品集中配送工作。成都市域内剧毒化学品必须在试点单位进行集中储存。试点单位应进一步完善有关仓储配套服务工作,健全剧毒化学品仓储管理制度和出入库流程手续。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做好集中监管工作。
  (三)集中剧毒化学品运输。
  1.批量剧毒化学品统一配送。剧毒化学品的使用、销售单位必须委托试点单位对剧毒化学品进行统一配送;试点单位必须统一车型、统一车辆标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剧毒化学品进行统一配送。
  2.零星剧毒化学品集中配送。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零星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或销售零星剧毒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在购买或销售零星剧毒化学品时,由试点单位进行集中配送。剧毒化学品进行集中配送的试点单位自筹资金购买专用运输车辆,在取得相关资质后,作为零星、小批量剧毒化学品配送运力投入,承担全市零星剧毒化学品配送服务工作。市财政每年向市交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零星剧毒化学品配送试点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3.出入成都市域的剧毒化学品运输。外地非法运输和挂靠运输车辆不得在成都市域从事剧毒化学品的运输经营活动。外地非法运至成都的剧毒化学品,由到货地政府部门实施联动处置,将非法运输的剧毒化学品转由成都市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运输,公安机关负责车辆运输的监督;运出成都市的剧毒化学品由成都市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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