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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正清风痛宁片等38种中成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正清风痛宁片等38种中成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新发改医价〔2007〕1057号 2007年7月11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计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兵团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5号)要求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正清风痛宁片等38种中成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清风痛宁片等38种中成药补充剂型规格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07〕1232号文件同意热淋清颗粒与热淋清胶囊之间不执行差比价,取消发改价格〔2007〕645号文中公布的热淋清颗粒价格。我委根据我区实际制定了临时价格。
  二、保留地区差价的地区此次调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原自治区计委新计价市〔2001〕22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凡在我区销售此次调价药品的生产经销单位和医疗机构,自2007年7月31日起一律按不高于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执行。以前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凡是与本通知制定价格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价格为准。
  四、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同时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以最小零售包装的实际采购价格(包括中标品种)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一律不得超过75元。医院的药房业务交由药品经营单位托管的,药品加价率也按此规定执行。
  五、此次未公布剂型规格的药品价格,由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继续向我委申报,我委将按照与代表规格品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制定在我区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在我委未制定公布价格前,生产、销售单位可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制定临时价格。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请即转知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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