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成都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营发〔2007〕90号),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区(市)县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确保落实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市)县开展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各区(市)县要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