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函〔2007〕23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全国土地调查办审核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的通知》(川府发〔2007〕20号)的要求,为保证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以下简称“全省土地调查”)的顺利开展,依据国务院部署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国家制定的统一技术标准,全面查清全省土地利用状况,直接掌握真实准确的各类土地数据。
(一)农村土地调查。
1、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正射影像图为基础,按照统一的土地调查技术标准,实地调查全省城镇以外每块土地的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分布等利用状况,查清全省耕地、园地、草地、林地、村庄等各类土地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2、农村土地权属调查。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公路、铁路、河流以及农、林、牧、渔场(含部队、劳改农场使用的土地)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状况。充分利用已有土地调查成果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城镇土地调查。依据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调查城市、县城所在地建制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地类和面积等利用状况以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对县城以下建制镇,可采用抽样统计方法,统计汇总出各类用地面积。
(三)基本农田调查。由县(市、区)组织,依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块)划定和依法调整的资料,将基本农田保护地块(区块)落实至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统计汇总出各级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分布、面积、地类等状况并登记造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