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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的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成立许昌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土地调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日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采取措施,加强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分管工作。涉及土地调查经费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统计局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建立保障机制。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度。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所管辖部门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土地调查工作如期完成。二是建立奖惩制度。市政府将对土地调查工作中机构健全、进度快、质量高的各级政府或部门以及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能按期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影响全市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效能告诫,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三是建立招投标管理制度。通过省国土资源厅评审公示的专业队伍方可参加投标,并以合同方式规范土地调查行为。四是建立监理机制。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果质量,对成果质量负责。五是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保证我市各级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各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三)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通知》和《意见》要求,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并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实施。加强对土地调查单位和人员的培训,只有通过评审公示的单位和考试合格的人员才能承担土地调查任务。各地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当地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各县(市、区)的土地调查实施方案须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四)落实工作经费。按照《通知》、《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通知的意见》(豫政〔2006〕70号)要求,第二次全市土地调查经费由市、县(市、区)财政按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各县(市、区)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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