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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2倍以上5倍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占该类全体人员60%以上90%以下的,视作情节严重。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占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90%以上的,或瞒报人数占全体该类人员的90%以上的,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及人员人均每月72小时以上,或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涉及人员占全体该类人员的90%以上,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四)违法收取职工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涉及金额人均2000元以上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占全体该类人员90%以上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一条 违法情节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未作规定的,为较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按下列要求确定具体处罚标准:

  (一)对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25%执行;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不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25%,并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60%执行;

  (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不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60%,并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90%执行;

  (四)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不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90%执行。

  前款规定中,如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25%低于法定罚款下限标准的,按法定罚款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有关罚款的规定未设定处罚下限标准的,罚款下限标准以罚款上限标准的10%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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