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2倍以上5倍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占该类全体人员60%以上90%以下的,视作情节严重。
第十条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特别严重:
(一)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占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90%以上的,或瞒报人数占全体该类人员的90%以上的,或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00元以上的;
(二)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涉及人员人均每月72小时以上,或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三)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或工资管理规定,涉及人员占全体该类人员的90%以上,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
(四)违法收取职工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涉及金额人均2000元以上的;
(五)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其他有关限制规定,超过限制标准在5倍以上的。
除前款规定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涉及人员占全体该类人员90%以上的,视作情节特别严重。
第十一条 违法情节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未作规定的,为较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标准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按下列要求确定具体处罚标准:
(一)对情节一般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25%执行;
(二)对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不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25%,并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60%执行;
(三)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不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60%,并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90%执行;
(四)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按不低于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90%执行。
前款规定中,如法定罚款上限标准的25%低于法定罚款下限标准的,按法定罚款下限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有关罚款的规定未设定处罚下限标准的,罚款下限标准以罚款上限标准的10%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