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劳社察[2007]9号)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公开运用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限。市劳动保障局制定了《无锡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无锡市劳动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公开,确保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所应遵循的原则和行为标准。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人性化执法。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案件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进行综合审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同一违法行为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行政处罚标准的,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