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张 炜。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三)调整完善价费政策。
1、生产性服务业用电价格。在国家销售电价改革完成之前,我省的生产性服务业用电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下列用电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人民银行办公用电,电信公司管理机关办公用电,四川联通公司通信枢纽大楼办公用电,科研院所办公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用电。
(2)下列用电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邮政动力用电、大型集装箱码头、货运仓库用电,电信公司机房空调、长途和市话汇接、网络监控设备、为党政军机关服务的专用局专用网设备用电,科研院所动力用电,人民银行动力用电,政府性会展展厅动力用电,农副产品加工用电。
(3)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排水灌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负责人:吴应伟。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2、生产性服务业用气价格。由相关部门提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具体名单后,在天然气销售价格规范前,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3、进一步深化水价改革。2008年底前对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工业用水价格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各地可采取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也可制定加权平均价格执行。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4、加强培训班收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物价局等5部门印发的《四川省短期培训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川价发〔2006〕223号),下大力气解决部门、行业对生产性服务企业乱培训、乱办班、乱发证问题。
负责人:吴应伟。
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5、抓好生猪各环节的规费管理。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减轻涉及生猪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的负担。负责人:吴应伟。牵头单位:省物价局。
(四)加强用地支持。
生产性服务业用地,属工业项目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规定供地;属经营性项目用地的,按《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规定供地。
负责人:王 平。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五)鼓励争创服务品牌。
1、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商标法律法规的咨询与宣传,加强对商标注册的指导,积极推进物流、涉农服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商标注册。
负责人:沈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