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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要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安排意见


  负责人:赵世勇。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行业准入。

  1、对国家、省鼓励和允许投资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其他审批事项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负责人:沈 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金)本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对生产性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允许生产性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负责人:沈 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允许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

  负责人:沈 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4、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

  负责人:黄 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5、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申办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25%。

  负责人:黄 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1、进一步宣传贯彻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

  负责人:张 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分解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搞好纳税服务。

  (1)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6号)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 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 炜。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3)物流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经报批后依法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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