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赵世勇。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放宽行业准入。
1、对国家、省鼓励和允许投资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其他审批事项不得作为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条件。
负责人:沈 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新办生产性服务企业注册资(金)本按照法定最低标准执行。对生产性服务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最高比例,可放宽到注册资本的70%。允许生产性服务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负责人:沈 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允许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经债权债务人双方协商同意,按照程序将债权转为股权,原债权人转为股东。
负责人:沈 健。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4、支持生产性服务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凡私人投资并控股的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只要有3个以上法人企业为发起人,其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
负责人:黄 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5、鼓励生产性服务企业作为股东与外商合作、合资申办企业,合资企业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可低于注册资本25%。
负责人:黄 俊。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1、进一步宣传贯彻好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政策咨询。
负责人:张 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分解细化税收优惠政策,搞好纳税服务。
(1)对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按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四川省科技创新企业技术开发费认定办法(试行)》(川科政〔2006〕6号)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 炜、陈少中。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规定执行。
负责人:张 炜。
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3)物流企业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规定,经报批后依法享受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