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7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省酒类检测中心: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40号)公布以来,我省酒类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职责、生产许可证发放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根据我省实际,经请示省政府原则同意,我省酒类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由省质监局负责,该局作为我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部门。在《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未完成修订前,省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暂时不变。为了维护企业生产权益,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根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度省酒类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省证)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2007年8月15日-9月30日
二、年检对象
(一)仅持有省证的酒类生产企业均应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者,视同自动放弃酒类生产经营资格,收回省证。
(二)持有同类产品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国家证)和省证“双证”的生产企业,我委不再负责对省证实行年检,相关监管工作按照国家证实施管理。
三、年检需提交的材料
(一)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酒类管理部门对参加年检企业出具的初审意见。
(二)企业填写的《2006年度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年检表》(附件1,一式三份,复印有效)。
(三)《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四)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安监部门的安全评估报告等符合卫生、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和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五)产品有效检测报告。企业可委托省酒类检测中心或有相关资质的酒类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收费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