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健全工业用地信息公示制度
(一)对拟招拍挂出让的工业用地,应分阶段按年度细化供应计划落实到具体地块,并明确相应的工业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指标,分批制订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严禁各种形式的“暗箱操作”以规避用地信息公示。
(二)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后,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该宗地竞标或竞买,其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三)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的10个工作日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须将土地受让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在指定场所或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四)对工业用地出让后涉及出让合同有关约定条款内容需要调整,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指定场所或媒体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
六、加大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力度
(一)各地要建立工业用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合同规定的要追究违约责任。
(二)因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出让合同约定开工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成用地者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三)对工业用地出让中规避招拍挂仍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予以查处。
七、切实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实施力度,加强配套改革,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具体措施。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监察机关要把对落实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的监督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抓紧抓好。发展改革、财政、经贸、科技、建设、规划、外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