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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或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三、科学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底价

  (一)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应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

  (二)工业用地出让应进行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严禁以减免或变相减免等形式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其出让价格和年租金进行年期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不得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年期修正采用的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四、认真组织实施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工作

  (一)工业用地出让过程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及时了解工业用地的土地供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出让工业用地的总量、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土地使用条件等,保证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为合理确定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在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既可以确定拟出让地块面积后进行招拍挂出让,也可以通过竞买单位面积地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再根据工业用地项目的类别、规模等合理确定出让地块的具体面积。

  (三)工业用地经招拍挂出让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和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应明确工业用地的产业准入政策、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环境保护要求、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整体或分割转让等土地使用综合条件。

  (四)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确定用地者后,用地者凭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和土地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用地者在招拍挂前已经办理了有关手续的,不再办理同类手续。用地者在一年内因政府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产业规定,办理不到项目手续而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按实际缴纳的地价予以相应补偿后,依法收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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