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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52号 2007年7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1号文件),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拍挂方式出让,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严把土地“闸门”、防止工业用地低成本过度扩张,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从源头上防止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的落实。

  二、进一步明确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范围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

  (二)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在2007年6月30日前签订好了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的,可不纳入招拍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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