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7日)停止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07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省基数与市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6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2006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9.3%的70%为比例,计算调整额。
2006年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6年全省月人均基本养老金(890元)的市,以890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2.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2元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