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体系。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建立省级飞机人工增雨作业基地,建设市(州)、县(市、区)标准化地面作业点,继续提高作业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的作用,积极开展抗旱、防雹、森林草原灭火、应对突发环境污染等的应急性作业。积极开展增加河流流量、水库蓄水、降低森林火险等级等的资源性作业。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建立旱涝、雷电、冰雹和高温热浪等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组织建立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队伍;组织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组织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提高队伍的组织化程度;通过培训和演练等多种方式提高队伍素质;通过提升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的防范和应对能力。充分发挥4支队伍的作用,确保气象灾害信息的有效收集和传播,确保社会公众有组织地防灾避险,确保社会公众有序地开展灾后重建。
(四)增强对气象灾害的抗灾救灾能力。建立和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制,做到思想到位、职责到位、指挥到位、措施到位。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尤其要做好干旱、暴雨、大中城市内涝、川西高原雪灾以及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进一步落实与部队的协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突击队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安排、实施好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全面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普查标准和工作规范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调查收集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及致灾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气象部门要建立气象灾害影响评估系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工作,确定气象灾害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为防灾减灾提供支撑。有关部门要做好气象灾害隐患的排查工作,深入查找防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防灾减灾组织体系、抢险队伍存在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