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新建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
经贸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技改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
环保部门负责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各地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各地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逐级建立健全专项行动领导协调机制,逐级制订工作方案,并在人员、经费上予以保障。
三、专项整治行动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用两年半(2007-2009年上半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
各地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9月底前完成);全面开展尾矿库的调查摸底和自查工作,建立尾矿库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应予关闭的尾矿库。按照《尾矿库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2)要求,全面填报有关情况上报省安全监管局(10月底前完成);确定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订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11月底前完成);检查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2月底前完成),同时对已掌握的尾矿库隐患,要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尾矿库要采取降低负荷、停库整顿等措施;取缔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出现反弹,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
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各地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