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突出规划引导和调控。坚持规划先行,制定完善江河湖泊、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重点区域的强制性规划,未制定规划的不得盲目开发建设。规划编制要突出保护优先和统一协调,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体现塑造地域特色要求、自然性与原生态要求、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科学划定重点开发区、优化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制订相应的区域开发和保护政策。对有一定环境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地区,实行重点开发;对环境容量有限、资源供给不足的地区,实行优化开发;对生物多样性功能区、土壤侵蚀防治区等区域,实行限制开发,逐步恢复生态平衡;对自然保护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实行禁止开发。2009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要完成功能区划工作,作为今后建设项目核准和环评审批的依据。到期未完成功能区划的地区,一律暂停审批建设项目。
23.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有关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并落实到排污单位。积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从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建设项目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完善强制淘汰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单位实行限期治理。
24.多渠道增加投入。各级政府应实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财税政策,将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列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财政转移支付要充分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建立健全环境损害成本要素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制定污水、垃圾处理的收费管理、资金补助等配套政策,落实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奖励政策。2008~2010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市、县工业园区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到2008年底,环鄱阳湖流域城市要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对新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在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积极引导外资和社会资金参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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