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加强水环境保护,营建一流的水质
4.强化水体保护。抓紧编制江河源区、水源涵养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尤其是要制定完善江河、湖泊及其岸线的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规范建设行为。建设生态河滨(湖滨)带,在主要河道、湖泊内和距岸线或堤防5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除桥梁、码头和必要设施外的建筑物;距岸线或堤防50~200米范围内列为控制建设带,严禁建设化工、冶炼、造纸、制革、电镀、印染等企业。加强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严禁擅自围垦、填堵河道及湖泊,杜绝随意占用河道、湖泊岸线及滩地。加强主要江河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行严格保护,江河源头保护区要实现污水“零排放”,确保稳定、高质量的上游来水。切实保护饮用水源地水质,各地要依法科学划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实现污水“零排放”。在重点江河、湖泊流域,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配套建设船舶污染治理设施,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不得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
5.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加强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萍水等主要流域环境综合治理。“十一五”期间建立流域污染防治协商机制,实现上、中、下游水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统筹流域水资源分配,强化水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兼顾地表水和地下水保护,制止地下水无序开发,防止污染物渗入地下。
6.加强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淘汰12个高耗能、高污染、资源型产业落后产能的力度,限期淘汰污染严重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十一五”期间,全面淘汰或关闭生产能力达不到一定规模的小造纸、小化工、小纺织、小印染、小酿造、小冶炼等企业和生产装置。提高环境准入门槛,禁止建设向江河湖泊直接排放含氮、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项目。强化工业废水全面达标排放,对重点污染源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开展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专项行动,“十一五”期间所有工业园区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实现不达标污水“零排放”。
7.推进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合理布局畜禽禁养区、控养区和适养区。强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监管,新建畜禽养殖场必须同步建设粪尿治理与综合利用设施,促进畜禽粪尿的综合利用。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发展规模养殖业,限期搬迁或关闭已有畜禽养殖场。积极普及、推广猪沼果、猪沼菜、猪沼渔等生态种养模式和节水农业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的使用。减少农村生产生活污染物排放,在人口集中、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进生活污水集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