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申领就业登记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事宜的意见
(锡劳社[2007]10号)
各市(县)和区劳动保障局、司法局:
根据《江苏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无锡市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精神,为给生活困难或有就业需要的部分矫正对象提供就业援助,解决这部分人员因无业而造成的生活困难,防止其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现将我市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办理《就业登记证》和参加社会保险等事宜暂提出如下意见:
一、办理《就业登记证》的对象和条件
凡社区矫正对象中属宣告缓刑和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内的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就业登记证》:
1.能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有较好的服刑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基本无重新犯罪可能;
2.因无工作造成家庭经济困难;
3.劳动就业年龄内;
4.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
5.具有无锡市户籍。
二、申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社区矫正人员可向户籍所在街道(镇)司法所提出申请,经司法所确认后开具有关证明交申领者,由申领人员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和照片到同级街道(镇)劳动保障所申领《就业登记证》。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发放《就业登记证》,并报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司法局备案。各市(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司法局每半年将申领办理《就业登记证》的情况统计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司法局。
申领《就业登记证》的社区矫正人员暂不列入城镇失业登记统计范围。
三、《就业登记证》的使用管理和参加社会保险
社区矫正人员持《就业登记证》的,只能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范围内就业。凡持有《就业登记证》的社区矫正人员暂未实现就业的,可免费得到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再就业援助服务,并可享受本市失业人员其他待遇。被用人单位录用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持证人员未被用人单位招用期间,可自谋职业,并可按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