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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五)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且业绩评审为优秀者,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参评人员核心能力考评成绩合格,业绩评审为合格者,纳入考核范围,参加相应的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试。经操作技能、理论知识考试合格后,由评审办公室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审核。

  (六)评审办公室按照要求将评审结果报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已具有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限的由该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对于尚未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后,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后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编码按照劳动保障部的统一规定执行。

  六、组织管理

  全省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实施中的综合协调和技术指导。地级以上市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由各地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具体领导,已具有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鉴定审批权的,由其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目前尚不具备技师以上级别职业资格审批权的,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组织实施。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根据企业状况和特点,对申请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提出意见、建议。

  对于已经具备条件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企业成立本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实施。对于条件尚不具备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或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指导该企业开展相应的评价工作;或建议参加相应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的技师社会化考评。

  七、其它问题

  (一)企业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进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工作的意见》(粤劳社〔2005〕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行质量督导制度。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企业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进行督导。

  (三)有关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考务管理、流程、实施细则由省和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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