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粤劳社发〔2007〕9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
为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现将《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培训就业处反映。
二○○七年九月七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06〕29号),积极推进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健全以能力和业绩为重点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规范我省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保证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特制定本工作管理规定。
一、评价原则
开展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应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实际需要相结合、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价相结合、企业评价与社会化鉴定相结合的原则。在具体考评中,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核心能力和职业知识、技能水平,强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工作业绩。
二、评价的等级及范围
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主要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评价。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职业(工种)范围,限于企业生产技术岗位中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主体职业(工种),其他职业(工种)由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或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定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施。
三、评价方式
采取业绩评定,业绩评价与能力考核、理论知识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照国家职业标准,重点评价企业职工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一)对于核心能力考评合格、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的参评人员,采取直接评定方式,予以确认其具备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具体的操作方法是:企业以评审会的方式组织考评专家对参评人员填报并经公示认可的业绩材料进行评审,工作业绩评定为优秀,且核心能力考评成绩为合格者,经企业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同意,可直接予以评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并把核心能力考评和工作业绩评定的成绩分别打印在职业资格证书中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栏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