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建立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按照分级推进的原则,逐步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核制度。建立政府法制讲座制度,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举办1次以上由政府及政府各部门领导参加的法制讲座。
(二十一)完善行政机关公务人员法律培训制度。政府法制机构和人事部门要协同配合,根据国家和地方新制定、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定期进行
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以及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增加法律知识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中所占比重,加强公务员岗位执法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的学习,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确立依法行政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七、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政府法制工作,每年至少听取2次政府法制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和工作开展中的困难。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研究制定,要吸收法制机构参与,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法律参谋、助手作用。
(二十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其责任、任务相适应,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适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必须建立法制工作机构。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配备负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专职工作人员。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设立法制机构或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在经费保障方面,必须将政府立法、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政府法制专项经费列入每年的财政预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逐步改善法制机构办公条件与任务不相适应的状况,必须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配备专用交通工具和专用录音、录像设备,为有效开展政府法制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自身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