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兰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规范备案审查方式和程序。实行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制定机关对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责任。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建立健全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建议的程序。
(十三)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解决问题的优势,不断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各级复议机构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范围,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当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而不纠正、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违反
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在总结行政复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适应行政复议办案特点的方式方法,提高行政复议效率。建立和完善重大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行政复议统计制度、监督制度、听证制度、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以及行政复议实地勘察、质证辩论等配套制度和各项工作规定,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和和解制度,逐步建立行政复议申请网上受理制度。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要求,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建立专职机构、至少配备2名以上办案人员,实行行政复议人员岗位津贴制度。各级政府要为行政复议工作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查取证的交通工具,核拨必要的办案经费。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考核,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并在培训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
(十四)加强行政应诉制度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行政机关在本年度行政诉讼案件超过5件的情况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数一般不少于2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每年应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或行政执法人员至少旁听一次行政审判。同时,为准确掌握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县区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统计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