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四)加强立法计划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制度,围绕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和以人为本,坚持谨慎和制定与修改并重,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服务效能为重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政府立法计划项目。要把握立法规律和立法时机,正确处理好政府立法与改革的关系,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努力在政府立法中体现地方特色。
(五)建立和完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和审查协调制度。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立法前期调研工作,逐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专家咨询制度。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重大经济立法项目,法制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中的审查协调机制,强化法制机构的审查协调职能。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就其合法性、可行性、规范性进行审查,未经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复核不得发布实施。制定其他涉及法律问题的文件,法制工作机构应依法进行审查。
(六)建立和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定期评估、清理制度。要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及时对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规章、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实施机关应当将评估意见报制定机关作为修改和废止的依据。制定机关要定期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指定媒体公布。
(七)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政府立法项目既可以由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提出,也可网上公开征集,扩大公众参与立法;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政府立法,起草部门应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并应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完善立法公布制度,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必须在政府公报和政府指定的报刊、网站上公布,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悉。
四、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