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和社会各单位应进一步提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意识
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认真抓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把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扑救火灾的能力。各级政府还要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结、推广消防安全工作先进经验。适时组织消防安全大检查,督促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
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是当前做好消防工作的总思路。政府各部门要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建立健全部门信息畅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教学内容,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课程;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要开展消防公益宣传,通过媒体传播消防知识;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培训和科普工作的内容;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商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加强消防知识教育培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火防灾意识,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保障消防安全;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整好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其在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体地位是任何政府和部门无法替代的,只有社会各单位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消防法》和《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的指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切实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议事日程,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重点单位的每日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灭火技能训练,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做到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自救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