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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兰政发[200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市委、市政府“创业、实干、打硬仗”的要求,结合落实《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兰政发〔2007〕29号)、《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07〕51号)和《关于加强政府机构节约资源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发〔2007〕36号),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强全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末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1、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项目。按照“管住增量、调整存量、上大压小、扶优汰劣”的思路,加大调控力度,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等部门配合。
  严格执行新建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提高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建立相应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问责制。由市经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建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
  2、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继续运用调整出口退税、加征出口关税、削减出口配额、将部分产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措施,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由市商务局牵头,兰州海关、市发改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3、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和纠正电价、地价、收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由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兰州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4、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加快关闭“五小”及“十五小”落后产能的力度,尤其要按期淘汰水泥立窑、不符合规定的小煤矿,关闭淘汰敞开式和生产能力低于1万吨的小电石炉、50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电热炉(特种铁合金除外)、100立方米以下的铁合金高炉、300立方米以下的炼铁高炉、20吨以下炼钢转炉和电炉等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关闭现有石灰法制浆工艺、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线和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1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研究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由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经委、市非公服务局、兰州供电公司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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