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各相关部门,应在市、县区政府和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
兰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和分工,各司其责、通力合作,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作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和监控系统;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城管执法部门应严格制止和严肃查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铁路、公路沿线高陡边坡的排查、监测和应急抢险工作;水利部门组织和督促好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因矿山事故诱发的地质灾害处置工作;教育部门协助排查山区学校地质灾害隐患,参与中小学校的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及治理工作;园林、两山绿化部门做好市内公园和南北两山范围内各类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和治理,管理维护好各类灌溉设施,防止管道跑水、漏水等引发地质灾害;气象部门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三、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一) 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
五条的规定,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需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确保险情严重的地质灾害能得到及时处置,地质灾害规划、监测经费能得到保障,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所必需的交通、通讯等物资和工作经费能及时到位,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报、抢险、救灾、治理、搬迁等各项工作能正常开展。今后凡申报国家、省、市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县区财政必须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二) 建立多元化、多渠道投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