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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兰政发[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县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积极开展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由于大多数县区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重视,工作扎实,防范措施得当,应急处置及时到位,使得我市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呈逐年下降的态势,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明显的防灾减灾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当前防治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部分县区、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防治地质灾害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不清,协调配合不够,工作中薄弱环节较多,存在推诿、扯皮现象;二是地质灾害防治的投入机制尚不健全,许多县区仍未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投资渠道狭窄,远远不能满足各项防治工作的需要;三是因长期以来对违法建设、削坡建房、灌溉、采矿等人为活动监管不力,诱发了大量的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四是基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地质灾害及其危险性的宣传培训不够,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群众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十分淡薄,存在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以上问题和困难,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做好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迫切性、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为了切实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各县区、各乡(镇、街道)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出发,深怀爱民之心, 恪守为民之责,进一步发挥政府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起有效运转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充分利用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等资源,有效开展地质灾害各项防治工作,不断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各级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年度综合考核范围,切实负起责任,做到机构落实、责任落实、组织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不断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轨道。
  二、严格落实各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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