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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

  5.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建立环境信息发布、公告制度,定期公布社会关注的各类环境信息。各类企业建立环境行为诚信制度,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综合诚信体系。新闻媒体设立环境公益宣传栏目和专版,加强环境宣传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畅通信访渠道,实行有奖举报,鼓励检举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公众的环境合法权益。建设12369环境投诉热线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排污单位违法行为和查处结果,形成比较完善的“举报-查处-反馈”的公众参与监督机制。落实公众环保听证制度,在环境保护立法、政策和规划制定以及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前,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强化环境保护的保障支撑体系
  1.加强环保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环境管理机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配足配强环保工作力量,加强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规范执法行为,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按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有关要求,健全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应急、信息、宣教和科研开发体系,在市环保局现有的机构设置基础上,增设自然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危险废物与辐射环境管理处、科技合作与环保产业处、开发区直属分局、市环境宣传教育中心、市环境监控与应急指挥中心等机构,相应增加环保行政管理、环保监管执法和技术支撑部门的人员编制。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分别在2008年底前和2010年底前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市环境监测站2008年底前通过国家标准化验收,2010年底前县区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级标准化验收。
  2.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市、县区政府要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经费要逐年增加,确保环保投入增加比例不低于经济增长水平。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根据环保行政和事业编制人数,将环保机构基本经费按当地综合经济部门的标准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和科研开发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监督执法经费、仪器设备购置及运行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重要专项业务工作所需经费要重点予以保障。积极吸引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社会资本投入环保事业,形成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
  3.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环境执法信息通报、联合办案和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强化环保现场执法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公开曝光环境违法行为,抓好造纸、铁合金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企业的环境执法,对群众投诉或反映强烈、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予以重点查处。加快环境监控中心建设步伐,运用卫星定位、网络和数字远程传输等技术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进行实时监控。构建环境监控应急体系,配备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和水、气应急监测车,增加实验室快速测定分析能力,确保快速识别、及时处置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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