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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四、深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十一)继续完善各项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扩面力度,将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市(区)要尽快出台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以及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将困难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同步推进;鼓励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居民,以多种方式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规范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政策,强化医疗服务管理。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做好各项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十二)协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根据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统筹协调医疗卫生、药品生产流通和医疗保障体系的改革和制度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体系在筹集医疗资金、提高医疗质量和控制医疗费用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区域卫生规划,健全医疗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卫生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和出入院标准。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和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参保居民分级医疗的办法。加强药品市场监管,探索采取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减少医疗费用支出,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三)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领导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落实,总结评价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向省政府报告或提出建议。

  (十四)选择确定试点城市。被列为2007年国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的宝鸡、西安、咸阳三市,要在2007年9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于10月份正式启动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五)明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政策。省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制、卫生、民政、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和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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