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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积极探索门诊医疗费用补贴统筹方式。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七)基金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试点城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财政、审计、监察等方面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和省劳动保障厅要加强对中央、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和各地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经办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加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和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方便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缴费和待遇支付的服务管理。充实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人员、加大对工作经费、专业培训和网络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能力。拓展和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化管理。构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参与,连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的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

  建立由政府机构、参保居民、社会团体、医药服务机构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

  (九)医疗服务管理。要综合考虑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社区医疗和中医药的服务功能。加强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科学设置参保、缴费、就医、支付等工作流程,实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直接结算,方便群众,提高管理效率。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逐步探索实施协议确定医疗保险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十)充分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在城市社区建立起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方便快捷、服务优质、价格低廉、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所。加强大医院与社区医疗机构的联合与协作,加强社区卫生服务队伍建设,培养更多的全科医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加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参保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引导其有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将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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