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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门诊紧急抢救、门诊大病发生的费用中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五)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补助经费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可给予补助。对个人和家庭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单位对职工家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执行税收鼓励政策。

  参保居民,中央财政从2007年起,每年对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城镇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人每年再按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转移拨付。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省级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补助50%,西安、宝鸡、咸阳补助6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补助70%。补助资金由省财政转移拨付。

  市、县财政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延安、榆林和杨凌示范区不低于50%,西安、宝鸡、咸阳不低于40%,铜川、渭南、汉中、安康、商洛不低于30%。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三无”(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给予补助,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区)政府确定。

  (六)保障水平和待遇享受。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统筹基金实行分类保障,支付比例原则上住院高于门诊大病、老年人高于年轻人。统筹基金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

  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按照《陕西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参保学生儿童中患有大病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具体病种和标准由各试点城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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