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陕政发〔2007〕3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建立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现就我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目标:2007年在宝鸡、西安、咸阳、延安、榆林市启动试点,其中宝鸡、西安、咸阳三市为国家试点城市;延安、榆林两市为我省试点城市。2008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范围,使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覆盖全体城镇居民。通过试点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原则:低水平起步,筹资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坚持自愿参保,充分尊重群众意愿;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属地统筹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三)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原则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实行市级统筹,设区市在全市范围内(不含所辖市、县)实行统筹。全市制定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四)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原则上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儿童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具体缴费标准由试点城市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家庭和财政负担能力、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有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