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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粤中小企〔2007〕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做好2007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企业〔2007〕 1819号,下称“发改办企业〔2007〕 1819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和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详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226号)和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

  二、项目申报及申报数量

  (一)项目申报单位从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gov.cn)下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系统(企业版)”和使用说明,填写有关资料(见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附件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企业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

  (二)每个地级以上市择优推荐上报鼓励类项目1项;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中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均可申报;中博会补助项目由中博会组委会秘书处统一申报。

  (三)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应按照财企〔2006〕226号文和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的要求开展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07年8月30日前联合行文向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上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过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按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附件一、附件二要求(项目申报单位上报资料)报送的材料一式一份(其中鼓励类项目应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按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附件二、附件三要求(各地区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资料)报送的材料一式五份。

  (三)申报鼓励类技术服务项目的机构应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信息登记表》1份;申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的担保机构应附《备案证》复印件1份。

  (四)项目申报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见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附件三)。

  四、几点要求

  (一)申报单位必须完全符合发改办企业〔2007〕1819号文中的支持重点、申报条件、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二)2005年-2006年已获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助,跟踪检查发现问题的地区,项目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未经备案的担保机构申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和未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机构信息、纳入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技术服务机构申报技术服务项目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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