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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第11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必须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

  第四条 筹资筹劳的上限控制标准为:年筹集资金按本村总人口计算,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筹资筹劳超过规定限额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在乡(镇)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先以村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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