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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
县(市、区)活动的意见
(省人口计生委 2007年8月)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苏办发〔2007〕17号)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开展创建人口协调发展先进县(市、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考评指标
  (一)年均计划生育率达98%(淮北农村地区年均90%)以上;
  (二)孕前-围孕期保健率达90%以上;
  (三)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或趋于正常;
  (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率达85%以上;
  (五)依法管理、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率达90%以上;
  (六)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达到规定标准;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基本兑现;
  (八)建立稳定增长的投入保障机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三、参考指标
  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平均预期寿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城镇失业保险覆盖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分别达到《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江苏省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江苏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指标体系规定的“十一五”期末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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