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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发布日期:2009年8月28日)宣布失效(原因:此项工作于2007年8月15日结束。适用期已过,实际已经失效。)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本政告字〔2007〕第3号)


  为加强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利用居民住宅开设歌厅、足疗、旅店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本通告发布前未经市房产、消防等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从事上述活动的场所,必须在2007年8月15日前停止使用,恢复住宅使用功能。
  二、本通告发布前利用居民住宅一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必须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并经消防部门和辖区公安派出所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一) 与其它住宅采取实体墙进行防火分隔;
  (二) 设置独立的疏散出口;
  (三)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
  三、公安、消防、工商、房产等有关部门依照本通告对全市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实施综合整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的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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