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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自行车、旧自行车销售企业备案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广东省自行车、旧自行车销售企业备案制度的通知
(粤经贸流通〔2007〕76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

  根据国家六部委《关于印发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考核标准的通知》(公治〔2007〕67号)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职责任务的函》(广公(治)传〔2007〕059号)要求,为深入开展我省治理自行车被盗问题专项行动,加强我省自行车流通行业管理,做好我省自行车流通行业有关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工作

  (一)备案对象

  1、自行车销售企业

  2、旧自行车经营主体

  (二)备案材料

  1、自行车销售企业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自行车销售企业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1,附相应材料复印件)。

  2、旧自行车经营主体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旧自行车经营主体信息备案登记表(附件2,附相应材料复印件)。

  (三)备案程序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送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当地经贸主管部门核对确认,并在备案登记表上提出核对确认意见加盖公章,报送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按附件4、附件5的内容进行汇总,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

  (四)备案监督

  各地经贸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自行车销售企业对购车人信息登记进行报备;旧自行车经营主体对销售、购买自行车人信息进行登记报备。

  二、变更

  企业变更时按企业变更登记表(附件3)的内容填写,并报送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经贸部门对企业填报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在变更表上提出核对确认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地级以上市经贸主管部门按附件6的内容进行汇总,报送我委流通服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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