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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码头、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乡村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队伍,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研究制订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的办法,进一步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对相关人员要定期开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应急人员和队伍的整体素质。
  (六)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防灾减灾需要,建立统一协调的指挥和作业体系,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降温节能、改善生态环境、森林灭火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各级气象部门要根据地方需求,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及科学技术研究,努力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防灾减灾效果。
  (七)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在气象部门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预警灾害对本地区、本领域的影响,按规定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科学、有效的防御措施,避免和减轻灾害损失。具备实时传播能力的新闻媒体和信息服务单位,在接到重大或突发性天气气候警报后,要即时增播或插播,确保受影响群体及时知晓。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全力做好气象灾害的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重、特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确定气象灾害等级、性质及发展趋势,为组织减灾救灾提供决策依据。
  四、不断强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体系建设
  (一)全面落实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灾害信息共享互通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同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气象、农林、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交通、安全生产监管、公安、民政、卫生、广电、环保、国土资源、海事、民航、旅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机制。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以及社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确保《江苏省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服务体系》顺利实施,不断增强全省重大气象灾害综合防御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气象防灾减灾的需要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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