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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四)健全助学金制度。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资助面平均占在校生总数的16%,应覆盖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由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按1000、2000、3000元三档发放。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名额时向国家最需要的师范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向苏北地区的院校倾斜。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承担。对中等职业学校2007年秋季入学新生按国家政策执行,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由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省属学校由省财政承担,市、县(市、区)属及当地民办学校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对经济薄弱地区,比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补助范围和比例,由省财政给予补助。
  (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真正做到“应贷尽贷”。要积极探索银行、学校等有关方面合理分工负责的助学贷款管理新模式,方便困难学生贷款,加大回收力度,防范贷款风险。对自愿到苏北地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人民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5年以上(含5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所借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利息由省财政代为偿还80%,其余20%由接收地县级财政代为偿还。
  (六)学校按规定提取资助经费。学校的助学经费投入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督促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6%、中等职业学校按5%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助学奖学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动员全社会开展助学活动。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积极引导鼓励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扩大资助奖励资金来源,提高资助奖励面和学生受益面。
  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八)切实提高组织程度。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省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这件关系民生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订具体管理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教育部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学校助学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助学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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