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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7〕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大学、接受职业教育,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但资助政策体系总体上还不够完善,资助面比较窄、资助标准偏低。为进一步做好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加大财政投入,完善资助体系,落实助学政策,扩大受助比例,提高资助水平,加快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具有江苏特色的资助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从制度上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和生活问题提供保障,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资助政策体系;合理分担经费,高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由中央与省财政按比例分担,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由县以上各级财政分担;强化政策导向,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鼓励学校面向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招生规模;坚持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学校、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明晰各方责任,省与各地、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用简便易行的操作办法,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建立健全资助政策体系
  (三)完善奖学金制度。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含经批准举办的民办高校,下同)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奖励面为高校在校生数的0.3%。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励志奖学金向国家最需要的师范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向地处苏北地区的院校倾斜。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每年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下达,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补助外,其余由省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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